广西医疗器械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为实现协会宗旨,建立我区医疗器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医疗器械行业是指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生产、销售、应用以及维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总称。
第三条 医疗器械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准则,积极推动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全体公约成员均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行业的社会信誉。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商业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觉维护本地区市场秩序,不以低于成本价倾销产品,不哄抬价格,不搞“逃税让价”促销,不搞非正当活动排挤同行,不参与恶性价格战。严禁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抢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十条 积极支持、参与本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坚决抵制有毁本行业形象的言行,自觉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 如实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编制报表,不隐瞒实情,不讲假话,不造假账。
第十二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销售侵权产品。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拿无注册证或注册证过期、注册证代用的产品参加各种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协作,共谋发展大计,自觉对我区医疗器械行业的建设、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开展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类医疗器械产品,为我区医疗器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业务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仲裁调解,共同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给予致函劝告、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在媒体上公开批评直至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等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凡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成员,在其未切实改正前,协会将拒绝向招标、评比等活动组织单位提供诚信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对本公约成员的违约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向本协会秘书处进行检举。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对非会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协会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公开曝光,或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我区医疗器械行业从业者只要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但须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备案。公约执行机构每半年公布一次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2013年 9月 27日第 二 届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13年9月27日